1,油罐要有根据其实际尺寸按照国家有关规程编制的容积表。用于收发计量的油罐【特别是外贸交接罐】,须经国家大容器计量检定站检定,并持有不超过使用期的油罐检定证书和整套容积表。
2,从事油罐测量工作的人员,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大容器计量检定站考核合格,持有【计量员证书】的人员,方可担任专职计量员工作。中间计量和月末库存计量可以在专职计量员的监视下,由无证保管人员操作,但监视人员应对测量结果负责。
3,由于油品计量的温度计,密度计,量油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并持有油品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不超过使用期检定证书。
4,在油罐测量孔上的下尺处应设置的有色金属导尺槽,并有鉴定单位标注的总高。
5,测量口附近应设导静电专用接地端子,以便于测温盒和采样器上的导静电绳链接。
6,油罐计量要严格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【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】操作。并按照测量油位高度,水位高度,罐内温度,产品取样,密度测定,标准体积计算,标准密度换算,油品商业质量计算的程序进行。
7,收发计算。每次收发油品作业前后都要测量。连续收发作业,要适时增加检测次数。配有铁路罐车专用计数器的单位,应以计算器算出的数据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