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公安部《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,管制刀具是指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,刀尖角度小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15厘米或者刀尖角度大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22厘米的各类刀具都是禁止随便销售的。对私自生产、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,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的轻重依法作出处理。
认定标准
管制刀具是指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,刀尖角度小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15厘米或者刀尖角度大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22厘米的各类刀具。
1.匕首,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、警械配备以外,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、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,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,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,发给《匕首佩带证》,方准持有佩带;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,不得带出工作场所。
2.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、作坊,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批准,发给《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》,方准生产;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(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用途、数量)须送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备案。
3.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,必须经县、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批准。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,备公安局检查。
4.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,向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(公安分局)申请《特种刀具购买证》,凭证购买;军队和警察,由县、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,向指定单位定购;三棱刮刀,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。
5.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,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。
管制刀具包括如下:
(1)匕首、三棱刀、三棱刮刀、半圆刮刀、侵刀、扒皮刀、羊骨刀、猎刀、弹簧刀;
(2)刀体八厘米以上,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、双刃尖刀;
(3)武术用刀(能开刃的)、剑等器械;
(4)少数民族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;
(5)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