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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铝合金铸造模具的技术要求

铝合金铸造模具(根据GB/T15114-1994)的技术要求:

   1)化学成分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15114-1994的规定。

   2)力学性能

   ①当采用铸造模具试样检验时,其力学性能应符合GB/T15114-1994规定②当采用铸造模具本体检验时,其指定部位切取试样的力学性能不得低于单铸试样的75%,若有特殊要求,可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
   3)铸造模具尺寸

   ①铸造模具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铸件图样的规定。

   ②铸造模具的尺寸公差应按GB/T6414-1999的规定执行。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,须在图样上注明。

   ③铸造模具有形位公差要求时,可参照表5;其标注方法按GB/T15114-1994的规定。

   ④铸造模具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,其不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,被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;待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,被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,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,须在图样上注明。

   4)铸造模具需要机械加工时,其加工余量按GB/T15114-1994的规定执行。若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,其加工余量须在图样上注明。

   5)表面质量

   ①铸造模具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/T15114-1994的规定。

   ②铸造模具不允许有裂纹、欠铸、疏松、气泡和任何穿透性缺陷。

   ③铸造模具允许有擦伤、凹陷、缺肉和网状毛刺等缺陷。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数量应该与供需双方同意的标准相一致。

   ④铸造模具的浇口、飞边、溢流口、隔皮、顶杆痕迹等应清理干净。但允许留有痕迹。

   ⑤若图样无特别规定,有关压铸工艺部分的设置,如顶杆位置、分型线的位置、浇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产厂自行规定,否则图样上应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
   ⑥铸造模具需要特殊加工的表面,如抛光、喷丸、镀铬、涂覆、阳极氧化、化学氧化等须在图样上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